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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助教师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2009-05-23 12:04  

为促进我院各学科学术研究的深入开展,支持教学、科研人员撰写的学术著作出版和高水平研究论文的发表,学院每年从学科建设经费和教学业务中预算学术论著出版专项经费。为合理使用该经费,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论文和专著(简称学术论著)是我院教职工辛勤劳动和智慧的结晶,是科研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学术论著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学术论著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提高科研管理工作效率,有利于调动学院教职工发表和出版学术论著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学院的知名度。为此制定《资助教师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著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本院教职工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国内外出版机构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均属本办法管理的范围。院教资助出版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优秀学术专著、学术论文。

第三条 学术论著管理包括专项资助、保密审查、登记和惩处等。

第二章 专项资助

第四条 学院每年从学科建设经费和教学业务中预算设立学术论著专项资助经费,用于资助重点建设学科和硕士点建设方向高层次、高水平的发表或出版。以达到促进学院高层次、高水平学术论著产出的目的,促进重点建设学科和硕士点建设与发展。

第五条 申请出版的著作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二) 著作的研究内容原则上应与我院重点建设学科和硕士点建设方向所设研究方向相吻合;

(三)必须是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著作;

(四)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不存在任何争议。

第六条 资助重点

一、重点建设学科和硕士点建设方向,具有明确研究方向,经持续性学术积累,形成高层次的学术论著。

二、海洋特色学科和正在纳入规划建设的新学科,具有明确研究方向,经持续性学术积累,形成高层次的学术论著。

三、列入学术梯队的中青年后备学科带头人和青年骨干教师发表或出版的高层次学术论著。

四、35岁以下经评估选拔列入学院青年教师重点培养计划的青年教职工发表或出版的高层次学术论著。

第七条 申请出版资助著作的作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由我院教研人员者独著、主编或为第一作者学术论著。

第八条 择优支持的原则,资助学术价值高、具有独创性、创新性和先进性的专著出版和论文发表,优先资助项目的最终成果的出版;

第九条 出版资助的确定,采取作者(第一作者)申请、学科负责人推荐、学术委员会评审、党政联席会批准的方式。

第十条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淮海工学院测绘工程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申请书》。

第三章 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向国外学术刊物、国际学术会议或境外出版机构寄送学术论著稿件,必须到科研处办理保密审查手续。

第十三条 在国内学术刊物、学术会议或出版机构发表或出版的学术论著,刊物、会议、出版部门提出保密审查要求的,也必须办理保密审查手续。

第四章 登 记

第十四条 对学术论著进行登记,是科研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做好学术论著登记工作,便于学院对学术论著进行统计,便于对教职工学术成果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本院教职工当年度发表或出版学术论著均须及时到科研办进行登记。登记手续在学术论著经学术会议、学术刊物或出版机构确认、发表或出版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科研处办理。

第十六条 未及时进行登记的学术论著,学院不予成果认定,不予提供版面费、出版费等资助,也不予奖励。

第十七条 凡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我院人员为第一完成人的学术论著(注:学术论文不包括简报、短文、报导、摘要等;学术专著不包括各类科普读物、译著、评著、文艺作品、声像资料、手册等)等级分类如下:

一、学术论文类

1.被ISR(科学评论索引)、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

2.中科院主办的学术刊物、教育部主办的学术刊物、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国外正式学术刊物收录的学术论文;ISTP(国际科技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论文。

3.中科院直属所主办学术刊物,教育部委托主办学术刊物;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国际会议上特邀作的学术报告经评审收录入专著,具有国际标准连续出版号(ISSN)的论文。

4.北京大学图书馆统计的学术期刊(除上述三类外)、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具有连续出版号的论文。

5.其它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收录的论文。

二、学术专著类

1.通过大量的实验和卓有成效的研究,获得的资料与数据,加以整理总结上升为理论,直接反映先进科学水平,有着显著社会效益,并由国内外出版机构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

2.具有较大应用价值,填补我国科技领域某些空白,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并由国内外出版机构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

3.某些科技领域有创新,具有一定应用价值,并由国内外出版机构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

第十八条 学术论文的级别核定,专著的级别核定由学术委员会确认。

第六章 资助标准

第十九条 对论文发表版面费用的资助,根据淮海工学院学院认定的一、二级学术期刊与核心期刊全额资助。非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资助。

第二十条 被ISR(科学评论索引)、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国际科技会议录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全额资助。

第二十一条 学术著作(包括教材)出版资助的数额,原则上根据出版合同反映的情况和书稿的学术水平,依据需要的出版经费数额,考虑到其它出版经费的来源渠道,给予出版经费一定比例的出版基金资助。

第二十二条 申请者按要求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学术团队成员先报学术带头人审批后送学术委员会秘书。学术带头人直接送学术委员会秘书。向院科研办上交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版面费发票原件(审批后返回)和复印件二份,论文、认著扫描文件和复印件二份。具体办法按照《测绘工程学院学科建设档案管理制度》执行。报送材料存档管理,均不退回。

学院学术委员会必须在提交材料后二周内完成审批。学院学术委员会要对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筛选,对符合基本条件的成果,学术委员会有责任核查论文、论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经查实确属真实和合法,填写推荐意见。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

学术委员会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投票表决,半数以上评委赞同,确定为拟资助成果,统一报党政联席会审批。审批结果在网上公示三天,无意见后通知申请人。

第六章 惩 处

第二十三条 学术论著撰写与发表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反对争名夺利、沽名钓誉的思想和作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行为者,取消其成果,对已获得奖励的论著,报请有关部门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处分。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测绘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测绘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不定期在网上公布资助统计情况。

本办法自2008年9月起试行。

测绘工程学院

200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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