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建设是高等学校最重要的教学基本建设,是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加强我校专业内涵建设与特色发展,提高人才培养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打造具有本校特色、充满活力的专业建设与发展体系,全面提升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建设以专业人才培养定位为核心,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切入点,以课程体系优化和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改革为重点,以加强师资队伍、教学基本条件建设为保障,通过深化改革,优化教学资源配置,确保专业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专业建设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专业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优化结构
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对专业总量实行动态控制,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积极培育新兴学科,发展交叉学科,强化工科主体,凸显海洋特色,促进文理协调,努力实现人才培养与区域发展的结构平衡和良性互动。
(二)强化应用
专业建设要从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出发,密切联系产业和行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着力加强实践教学体系、内容和方法改革,积极探索校企合作工程教育模式,不断强化学生实践应用能力培养和创新能力培养。
(三)突出特色
专业建设要主动对接江苏省特别是苏北和连云港地区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注重规划,找准定位,充分依托区域产业发展优势及我校海洋科学等重点学科领域所具有的办学优势,大力培育专业特色,在众多同类专业中形成自己的独特优势。
(四)分类建设
分类别、有重点、有计划地开展专业建设,在重点实施专业结构调整和新专业建设的基础上,依托重点学科、优势学科,打造品牌特色专业,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全校专业建设整体水平的提升。
(五)动态调整
定期开展专业检查与评估,将专业的招生就业情况、学生满意度、评估认证结果等作为专业预警与退出以及年度招生计划调整的主要依据,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促进专业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
第三章 专业建设管理与发展规划
第四条 专业建设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以学院组织建设为主,加强本科专业建设是各学院的中心任务之一。校教学委员会负责规划、统筹全校专业建设,日常管理工作由教务处会同二级学院承担;各专业的具体建设工作由专业负责人牵头实施。
第五条 按专业或专业大类成立专业指导委员会,开展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研究、指导、咨询工作。专业指导委员会由本校及行业、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方面、高校、科研单位、咨询服务机构等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一般由7-11人组成。专业指导委员会是学校专业建设指导、顾问、咨询的专家机构。
第六条 专业建设依据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制订和调整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各学院组织制定本学院及所属专业的建设发展规划,明确建设思路,完善配套与保障措施。专业规划制订和调整周期原则上为三至五年。
第七条 各专业结合实际确定建设目标。办学历史悠久和特色优势明显的专业应在提升专业水平、注重人才培养质量、强化示范辐射作用上下工夫,争取建成在省内直至全国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和特色专业;已有毕业生和具有一定办学水平的专业,应着力加强特色定位和优势挖掘,加大专业改造力度,积极争取校级品牌特色专业;专业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基础比较薄弱的新专业,应以顺利通过学士学位授权评审为基本目标,侧重在师资队伍、实验室、实践基地、图书资料等方面加大投入和建设,注重内涵发展,尽快提升专业水平。
第四章 专业建设的内容
第八条 各专业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内涵建设,打造专业优势:
(一)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和总体定位,在充分调研专业人才社会需求的基础上,科学确定专业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二)合理构建课程体系,围绕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深入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
(三)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师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能力与素质,提高教师的整体水平;
(四)大力加强实践和动手能力培养,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及条件保障,推进人才培养与生产实际的紧密结合;
第五章 新办专业设置规范
第八条 新办专业设置根据教育部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执行,重点支持增设体现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与江苏沿海发展及连云港“三新一高”产业(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业)密切相关的应用型本科专业。新专业设置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三)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九条 新办专业设置由相关二级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发展规划提出论证和申请,教务处于每年6月份集中受理一次。专业设置申请经校教学委员会评议,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由教务处在每年7月31日前提交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备案或审批。
第十条 省教育厅每年发布上一年度《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白皮书》、《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预警和重点产业人才供应年度报告》及初次就业率在70%以下的专业名单,各学院将此作为专业调整和设置的重要参考。近三年初次就业率连续在70%以下的专业原则上不得规划增设。
第十一条 学院申报新增专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院专业建设发展规划;
(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
(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第六章 专业评估与专业认证
第十二条 专业评估
(一)学校按计划并结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相关评估要求以及《淮海工学院本科专业评估指标》,每年定期组织专家有步骤地开展专业评估工作,并给出评估结论,全校所有专业每四年一个轮回。专业评估以相关学院自查、自评为主,重点查找在专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明确差距,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促进专业内涵建设和水平提升。
(二)对没有毕业生的新专业实行年审制。专业负责人每学年应对照《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指标体系》,对专业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所在学院组织对专业建设情况进行考核检查。新专业于首届毕业生的毕业年度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
(三)各类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国家特色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省品牌特色专业、重点专业),根据建设周期,按照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开展中期检查和验收工作,确保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及目标。
第十三条 专业认证
学校鼓励和支持工程教育基础较好的专业积极参与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面向工程实际,根据国家通用标准和行业标准开展相关专业师资队伍、实验(实训)条件等各项教学基本建设;按要求完善人才培养方案,重构课程体系,优化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提高毕业生质量和就业竞争力。
第十四条 第三方评价
建立专业建设第三方社会评价制度,每年委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权威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毕业生社会需求与培养质量调查,研究影响毕业生质量的因素,分析专业建设成效和发展潜力,以满足社会需求为导向,推进专业可持续发展。
第七章 专业动态调整与退出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针对专业评估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并定期开展专业人才需求的市场调查,建立毕业生跟踪评价制度,以此作为专业发展和专业方向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鼓励各学院按照“质量、规模、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对办学基础薄弱、社会需求较少的本科专业,主动停招、隔年招生或减少招生计划,集中教学资源办好优势专业和特色专业。
第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列入预警专业名单:
(一)专业评估结果处于后5%的专业;
(二)学生大类内专业调整,申请转出学生人数超过原专业学生人数一半以上的专业;
(三)专业服从志愿率大于60%的专业;
(四)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70%的专业。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发布一次专业预警名单。被预警专业应制定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同时适当控制招生计划。对于招生或就业不甚理想,但在国内同专业领域中处于前列、特色优势明显的个别专业,学校给予保护性支持。其他专业凡同时符合第十七条中三项及以上情况,或连续两次列入预警名单的专业,由学校研究决定是否暂停招生。
第八章 联合办专业
第十九条 各专业要通过开展教育培训、科技成果转化、社会服务等方式,加强产学研合作,以服务求支持,吸引社会力量共建共享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和经验,积极探索校政合作、校企合作、校校联合办专业的新模式,为地方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培养急需应用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