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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海工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2015-10-08 14:32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能否为国家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关键在于教师。

为加强我院教学工作,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我院教学及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明确教师在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中的责任,特制定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第一章 教书育人

第一条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发扬敬业奉献精神,以自己的良好素养、模范的师德教育、影响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条 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开展教学工作,树立全面素质教育的思想,全面关心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的提高,寓思想教育、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于教学过程之中。

第三条 刻苦钻研业务,提高教学水平,主动承担教学任务,精心组织教学,积极参加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治学严谨,勇于创新,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品行端正。

第四条 教师要注重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素养,注意个人思想品格、道德风范和仪表举止对学生潜移默化的熏陶作用,严格要求自己,处处为人师表。

第五条 教师要积极参加课程建设和教学研究工作,主动承担课程建设任务,努力把自己所教的课程建为优秀课程,要不断改革教学方式中那些陈旧、落后、效率低下的部分,探索研究新的教学方法,不断把先进的教学方式、方法、先进教育技术引入课程教学之中。

第六条 教师要根据社会科技、经济、文化发展的趋势及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优化课程体系,要精选经典教学内容、删除陈旧、落后内容,注意学科间的知识交叉与渗透,重视学生科学思想、方法的训练。

第七条 教师要遵循高等教育的规律进行教学,要尊重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

地位。

各科教学都要注重创新能力的培养,要根据本学科的特点,认真研究如何把学科教学与创新教育结合起来,并积极付诸实施,要因材施教,注重学生个性发展、鼓励并引导学生积极开展各类科技活动。

第八条 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时,态度要和蔼,要尊重学生人格,对学生要一视同仁,不得以任何形式辱骂或体罚学生。

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暗示学生送礼或收受学生礼品,礼金,不准对学生在考试成绩等方面挟嫌报复。

教师在校外兼课、兼职,不得影响本职工作。

第二章 任课资格

第九条 担任助教必须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具备讲师及以上职务或相应教学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教师,有资格担任课程的主讲教师。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应优先安排开课,教学效果差、工作不负责的教师,应暂缓开课。

第十条 新开课教师取得课程教学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2.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学习《高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大学教学论》等课程,熟悉教师职责,掌握教育科学理论,了解教育规律,并经考核合格。

3.必须参加普通话测试,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中文系教师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4.须经过对拟开课程助课环节的严格训练,如辅导、答疑、习题课、讨论课、实验课、指导学生实习等,至少一遍以上,并通过教务处组织的试讲合格;新开专业课的教师应经过有关专业的生产实践锻炼。

5.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参考资料。

6.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熟悉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写出该课程2/3以上的备课笔记,有大纲等必备的教学资料。

第十一条 教师开设新课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1.教师对这一学科领域作过较系统的研究工作,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

2.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包括学生的学习材料、参考书等)

3.编写出较详尽的讲授提纲。

第十二条 新开课、开新课的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向教研室提出申请,填写《开课审批表》,由教研室组织审查其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实施方案,确认具备开课的基本条件,由系(部)选择其中有代表性或关键性的章节进行试讲(至少2小时),同行专家评议通过后,报教务处审定。试讲符合要求,可以先讲少数章节,在确认可以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再安排其担任全部章节的讲授任务。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承担主讲任务:

1.未经岗前培训或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者。

2.普通话测试不合格者。

3.对已开课程未辅导过,或虽辅导过但效果不好,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4.对实验内容较多或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未承担过该课程的实践教学或实验技能、实践能力较差者。

5.对已开课程讲授效果差且无切实改进者。

6.对新开课程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第十四条 因全日制本、专科生的教学需要,系(部)欲聘请院内外兼职教师承担某些教学任务时,按下述规定办理:

1.凡本院已获得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以往教学效果较好者,经系(部)聘请,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必要时需经院领导同意),教务处备案,可以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任务,但每周授课量一般不超过4课时。不能因担任教学以外的职务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也不能因兼课而影响其本职工作。

2.从院外聘请兼职教师,至少应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聘请前,相关系(部)应向教务处报送拟聘者的学历、职称、科研成果及评价、教学履历及评价等方面的材料,经教务处进行资格审定后办理有关聘请手续。

第三章 教学准备

第十五条 教学计划是开设课程的主要依据。各专业制订或修订教学计划之前,教务处应先提出有关周学时、总学时、公共课门类及教学时间,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的比例的原则性意见。各专业所在系系主任应根据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和有关文件精神,具体负责制订或修订,经学院审批后付诸实施。教学计划一经确定,院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应由系主任在涉及到的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提出调整意见,经学院同意并备案后方可施行。 第十六条 教学大纲是课程教学的基本文件,列入教学计划的各门课程,均应在开课前由系组织相应的教研室或任课教师,根据专业方向、设课目的、计划学时数和课程内容制订好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经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无学院审定或认可的教学大纲的课程不能列人教学计划,不能正式授课。任课教师在执行中不得轻易变动教学大纲具体内容,如确需变动,应提出申请,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教材是课程之本。课程的教材或讲义,应由教研室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以及内容体系的教学适用性、科学性、先进性等方面研究选定。任课教师可以推荐使用教材或讲义(必须符合《淮海工学院教材建设的规定》),但一经教研室选定,则任课教师不得擅自改变。任课教师可明确指定与教材匹配的必读书目、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以便学生课外学习。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计划学时,结合选定使用的教材,拟定课程教学进度表,并按规定的项目填写(一式四份),交教研室、系(部)审核,并在开学后第一周内送教务处一份。教师应按计划教学。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熟悉本课程与相关学科的联系,调查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要按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大量阅读参考文献,尽量吸收最新信息,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根据学科进展情况、教学要求的变化、不同专业的特点以及不同班级学生水平的差异,精心编写教案和讲稿。其内容包括: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教学环节和时间分配;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具、图表、幻灯、录像、多媒体课件等教学设备的配合使用;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等。为保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和适用性,不经任何变动的旧讲稿,不得用于教新一届学生。

第二十一条 加强课程教学小组的课程教学研究活动,坚持集体备课制度,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以求更好地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

第二十二条 开课时,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尽快熟悉学生,融洽师生关系。教师在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时,应详细说明本课程教学中的课外作业、测验、实验及课程考试等在总评分中所占的比重,以及课程考试准考资格等课程教学具体规定,约法在先,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课堂讲授应当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联系实际,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有科学性和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激发学生积极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填写本课程教学过程小结。

第二十四条 教师上课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面向学生,教态自然;语言清晰流畅,讲普通话;板书清楚规范,熟练运用教具和电教器材;课堂时间分配恰当,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

第二十五条 讨论课要做好充分准备,明确讨论的目的要求,在课堂讨论时,任课教师要让学生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特别要重视

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同时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对学生的发言提纲和发言要记分,作为学生的平时成绩。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要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注意观察和掌握学生心理、思维和听课情绪,排除干扰,善于调控课堂秩序,使学生始终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及时向学生所在系和教务处反映情况。平时,应经常与导师、班主任(或辅导员)联系,交流情况,加强配合。

第五章 作业要求

第二十七条 每门课程均应依据其性质和特点布臵相应的作业。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能力;既要促使学生勤学多练,满负荷学习,又要防止负担过重。文科课程要加强“读、写、议”训练,根据课程,在阅读量和写作量上提出适当的要求。任何课程不允许不布臵作业。

第二十八条 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确保质量。各门课程的作业力求全部批改,对有些课程全部批改有困难者,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可以部分批改,但不得少于 1/2。教师必须进行作业批改登记,对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有专门记载,收入备课笔记,在适当时进行讲评。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平时作业,应作为学生修读课程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教师必须认真批改并作好记录,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臵作业量1/3以上者,教师应在结束考试前两周督促补交,否则应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三十条 教研室主任在期中和期末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本室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评定好、中、差三个等级作为考核教师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六章 课外辅导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重视对学生课外学习的指导,培养和提高学生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要指导学生制订自学计划;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学习方法,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提高学习效

率。

第三十二条 辅导、答疑一般采用排定时间到教室进行个别答疑,也可采用固定地点答疑方式,每门课每6学时不少于一次(2小时)。对学生提出的普通性疑难问题,也可进行集体辅导,既要热情帮助基础差的学生,又要注意培养和指导优秀学生的成长。

第三十三条 辅导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以了解讲课内容,辅导时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主讲老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要求和意见,以便改进课堂教学。主讲教师应承担部分课外辅导,并在业务和教学方法上对辅导教师进行指导。每次辅导结束后,辅导教师应认真填写辅导、答疑记录。 第三十四条 教研室主任应在课程教学中检查课外辅导情况和检查落实各门课程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参考书,经常了解本室教师指导学生阅读参考书的情况。

第七章 实 验

第三十五条 实验课(包括课程实验和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及计算机上机操作等)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对大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课应达到的具体要求,拟定实验教学大纲。组织实验要遵循学生的认识规律,由浅人深,由单项实验到综合性实验,由验证性实验到设计性、方法性实验,力争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系统全面的培养。

第三十六条 教师上实验课前应按实验课的教学大纲要求认真设计、准备实验,预先试做、试测,写出实验指导书,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质和药品的有效性,保证学生实验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七条 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学生没有预习不准做实验。实验进行时,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解答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要充分利用时间,不得提前下课。学生实验完成后,教师应进行实验小结,并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内容、数量和质量等不符合教学要求的报告,应退还学生令其重做。 第三十八条 上实验课时,教辅人员必须到位,实验前应做好各项技术准备

工作,实验结束时应检查验收仪器设备及试剂药品,如有损坏、遗失要及时处理。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实验技术人员,应在规定年限内,通过实验指导资格认定,方可承担实验教学工作。

第三十九条 每门课程实验结束后,根据学生实验情况给予实验成绩。对于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除同样对每个实验给予平时实验成绩外,还必须进行课程考试,最终确定其课程成绩。

第八章 教学实习

第四十条 教学实习有金工实习、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社会调查等。各种实习均要按照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实习的教学大纲和实施方案,由系(厂)或教研室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总体要求,组织有关教师研究拟定。实习地点和单位由学生所在系和有关教研室联系并落实,逐步建立相对固定的实习基地。

第四十一条 每次实习均需有完整的实习计划,明确规定实习的目的、要求、内容、进度和组织领导。实习计划由各系(厂)根据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组织实习指导教师拟定,经系主任(厂长)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由具有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教学双重能力、对生产较熟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担任。首次参加指导实习的教师,应在学生实习前到现场进行准备工作,收集资料和备课。带队教师一般应由指导过同类实习并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教师(或相当职称人员)担任。

在实习中以承担操作性指导为主的人员,可按国家教委、省教委有关文件,另行规定任教资格。

第四十三条 实习中,教学人员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认真指导学生完成规定的各项实习任务。要布臵一定数量的作业和思考题,引导学生深人地向实际学习,并及时督促、检查、指导。除业务指导外,还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生活指导。实习中发生或遇有重大问题,实习领队或教学人员,应及时向系(厂)

和学院领导汇报。

第四十四条 教师应向实习单位详细说明实习的内容和教学要求,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争取技术人员和工人的密切配合,共同指导好实习。

院实习厂的教师应实际承担实习的操作指导工作。

第四十五条 实习开始,由系(厂)召开动员会,宣布实习计划、要求、纪律、安全等事宜。实习结束时,每个学生应写出实习报告(包括思想和业务小结),教师根据学生的实习报告和在实习中的实际表现,评定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教学实习结束后,实习领队教师应写出书面的教学实习工作总结,报送系主任(厂长),并抄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章 课程设计

第四十六条 课程设计内容和要求应保证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课程设计的组织、准备、指导,由有关教研室全面负责。教研室应认真研究并讨论确定课程设计题目,提供必要的设计资料和参考资料。

第四十七条 在设计(大型作业)开始前应做好准备工作:

1.编印好课程设计(大型作业)任务书;

2.准备好必备的文献资料;

3.选题、分题,研究设计(作业)的具体要求、指导方法和重点内容等。 第四十八条 指导教师必须熟悉掌握课程设计的内容和教学指导方法,在指导学生设计的过程中,既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又要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每个学生独立地完成课程设计任务。

第四十九条 教师要发挥指导作用,指导学生阅读参考资料,审阅学生的设计方案,检查学生的设计进度,及时指导和帮助其解决存在的问题,逐步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设计技能和树立正确的设计思想。

第五十条 根据学生的设计图纸和计算、说明书等的质量,进行必要的考核 (如口试、笔试),评定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

第十章 毕业设计

第五十一条 专业教研室全面负责毕业设计工作。各专业教研室在落实毕业设计(论文)课题时,同时落实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由讲师及相当职称以上、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助教不能单独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但可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协助指导教师工作。指导教师由教研室安排,经系主任审查,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二条 毕业设计的选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应尽可能结合经济建设和生产实际,从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进行选题。课题的作业量应与规定的毕业设计时间相适应,毕业设计课题应报系审定。

第五十三条 各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都应制定大纲。每个课题应有任务书。教师应按选定的题目进行准备工作。包括熟悉题目,准备资料,了解实习场所,分析学生情况,编写毕业设计任务书,进行必要的试作等。

第五十四条 指导教师对学生应严格要求,认真检查,督促学生按计划完成任务。指导教师要注意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善于启发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同时还要具体指导学生调查研究、查阅文献、阅读中外文资料、使用工具书、绘图、计算、整理资料、编写说明书或论文等。

第五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应通过审阅、评阅和答辩三个环节加以综合评定,各系要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小组),必要时也可邀请科研、生产部门的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答辩会,答辩时既要向学生提问课题中的关键问题,也要考查学生掌握“三基”的情况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教研室要组织教师进行交流讨论,认真做好总结,写出书面材料报系。各系将毕业设计(论文)总结在下学期第一周内报教务处,以便相互交流,不断提高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

第十一章 考试考查

第五十七条 应根据考试目标的要求来选择适当的考试方法(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和口试相结合等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考试方式,经教研室研究确定。如采取其它考试方式,则还需经教研室所在系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认可。

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日程、时间和地点。

第五十八条 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六类学习内容。试题既要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查学生能力;试题的大纲覆盖率达90%以上,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试题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能考出学生的水平,考出学生间的差别。

学院鼓励各系(部)、教研室进行考核标准化、开卷考试、计时考试、面试等突出学生分析、应用、创造能力方面考核的改革。

第五十九条 课程考试的具体命题工作,一般应由教研室主任委托命题小组完成,或从试题库直接调用。全院公共基础课和各专业主干课程都要逐步建立试卷库或试题库,使课程考试命题工作逐步做到科学化、现代化。

第六十条 课程结束考试应拟A、B两套试卷,其题量和难度应大致相同,并同时写出标准答案,经教研室主任或系(部)领导审核,择一使用,另一套试卷留存系办公室。

第六十一条 课程备考期间,教师不应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对于学生提出的带有揣摩试题内容性质的提问应拒绝回答,尤其不得泄露考题,不得给学生以任何暗示,违者将按教学事故查究处理。

第六十二条 主考、监考教师必须按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人考场,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并准时发试卷。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认真巡视考场,发现学生作弊应当制止并取消考试资格,考试后立即报系(部)和教务处处理,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收齐试卷后当场清点。并由主考教师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于考试结束时送交课程所在系办备查。如发现学生作弊,应把有关材料及时送教务处处理。对责任心不强,发现违反考场纪律和舞弊现象而不管的监考教师,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各课程每次考试都要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并在评分过程中严

格按照评分标准执行,做到公正、客观,使评分结果有最好的信度。一般情况下,考试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尽量做到集中、密封、流水阅卷。学生的平时成绩应在课程考试前评定完毕。期末考试成绩应在考后三日内送教务处,试卷交系 (部)办公室保存。

第六十四条 任课教师、教研室要在考试后进行试卷分析。对学生掌握理论知识、技能的程度,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教师教学情况等方面的经验教训,进行认真细致地分析、总结,并提出今后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措施。

第六十五条 课程考试结束,成绩单由系审核交教务处后,任何人不能再更动学生成绩。任课教师亦不受理学生直接提出的个人成绩疑问等问题,不允许学生直接查试卷和评分情况。学生确有重大疑问,应向本系提出,由系办公室请示系主任负责处理,处理中如确应改动学生成绩,应书面报告教务处,经审核同意后监督执行办理,并必须在改动成绩处加盖教务处章才能生效。

第十二章 教学文件及资料

第六十六条 理论课教师应有的教学文件:

1.教学基本要求及教学大纲(包括实验大纲);

2.教材(包括实验指导书、设计参考资料);

3.教学参考书;

4.授课进度表;

5.备课笔记(含教学实施方案及改革方案);

6.辅导答疑记录、课堂讨论记录;

7.批改作业记录、平时成绩记录;

8.习题解答。

第六十七条 实验课教师教学应有的教学文件:

1.实验教学基本要求和实验教学大纲;

2.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3.其它教学参考资料;

4.实验教学进度安排;

5.实验备课笔记(含教学实施方案及改革方案);

6.指导及批改实验记录。

第六十八条 实习、设计指导教师应有的教学文件:

1.实习或设计大纲;

2.实习或设计指导书、任务书;

3.实习或设计参考资料;

4.教案;

5.实习、设计计划;

6.指导、批改记录。

第十三章 教学纪律

第六十九条 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一般情况下,对已排定的课表不得更改。教师的其他工作应以服从校内教学为原则。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任课教师因病因事假不能上课时,教研室应指派其他教师代课,并报系、教务处备案。如无人代课时,教研室应说明情况,填写调、停课申请单,经系(部)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调停,教师不得迟到、拖堂、提前下课。

第七十条 因故调、停课,必须由教师本人或教师所在系的教学秘书到教务处主管部门办理手续,不得由学生代办,不得假借其它理由私自调课。已获同意的调课、停课,由教师所在系的教学秘书通知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和系有关领导,并通知学生所在系的教学秘书,调课班级由学生所在系的教学秘书负责通知。 第七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在保证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应讲述与课程内容和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也不能随意增减课时或变动教学内容。

第十四章 教学工作考核

第七十二条 考核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不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七十三条 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应把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结合起来。坚持听课和考评制度。每学期听课,主管教学的院长5~10次,教务处长、系(部)领导和教研室主任8~15次,每次不得小于1学时。

第七十四条 教研室每学期组织教师对本学期开出的课程,就其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教学和培养能力、发展智力为重点,评估分析教学质量,做好教学总结(含教学研究),以利于吸取教训,推广经验,改进教学和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十五条 每学期结束以后,每个教师均应填写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表,教研室组织评议,由教研室主任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评议情况写出考核评语。

第十五章 奖励、处分

第七十六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和教学任务重、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可经系或院教学委员会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教学奖励。

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辅之以物质鼓励。具体方式有参加院优秀授课教师评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或奖金。

第七十七条 凡工作成绩卓著、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破格提升和晋级。

第七十八条 凡诸如擅自停、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监考失职,考试成绩逾期不送,考试阅卷评分和统分出入较大、漏报成绩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减少学时等,以一般教学事故论处;凡诸如旷课,泄露考题的,以严重教学事故论处。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 经教学检查,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教学效果极差的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改进教学,逾期不改者应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八十条 对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应归人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教学,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制定方案,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八十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工勤人员等教学辅助人员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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