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教授职务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教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受通报批评、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40周岁以下申报教授职务资格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三)自2017年起,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位,45周岁以下须具有博士学位(艺术、体育类学科可以放宽到硕士学位)。
第五条 外语要求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二)取得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以上学位。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能力。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并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现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教授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一)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根据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特点,到基层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自2017年起,50周岁以下须有6个月及以上出国(境)研修经历。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第九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至少有1门为全日制本科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程。
(二)须指导过青年教师或硕士研究生,成绩突出。
(三)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经验丰富,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方面成绩显著。
(四)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学法研究方面成绩突出。结合教学工作,进行科学研究,为所教的课程形成科学的体系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对提高教学质量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五)在学科(专业)建设中成绩突出。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管理组织领导能力,具有学术带头人应具备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积极发挥学术骨干的作用,有效地组织本学科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六)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善于言传身教,注意在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渊博的知识教育影响学生,注意培养学生脚踏实地的务实精神,帮助学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树立远大理想。
(七)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第十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二)条和第(三)(四)(五)(六)(七)(八)条中的一条:
(一)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8篇以上、理工等学科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主编教育部规划教材或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且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可视同本学科核心期刊学术论文2篇(限2篇);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可视同本学科核心期刊学术论文1篇(限1篇);
(二)自2017年起,45周岁以下须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单项到账科研经费理工类80万元,经管类30万元,人文社科类20万元;或累计纵向科研项目到账科研经费理工类100万元,经管类40万元,人文社科类25万元;
(三)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并通过鉴定或已完成结题;
(四)主持省部级以上教改项目1项, 并通过鉴定或已完成结题;
(五)获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前3名),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前3名);或市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第1名);
(六)获省部级以上精品课程(前2名),或主编省部级以上优秀教材1部;
(七)指导学生参加由政府主管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或“学科竞赛”获省最高奖(排名第1),国家三等奖以上(前2名)。
(八)发挥专业优势,从事科学技术开发、科研成果推广或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成绩卓著,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过省级以上科研成果推广或农业技术推广表彰;或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科研到账经费累计理工类80万元,经管类30万元,人文社科类20万元。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对少数特别优秀者,可视情况允许资历破格申报。
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业绩特别突出,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并至少有1次为优秀,在教学、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有重大创新,对本学科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在国内外引起较大反响。除具备评审条件以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二)(三)条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
(一)人文类被SSCI/A&HCI收录论文2篇;理工类在SCI一区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论文累计影响因子在30以上。
(二)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前3名);或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前2名)。
(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或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或获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或入选“333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或江苏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或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双肩挑”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其他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第十三条 专职科研人员申报评审研究员资格,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科研业绩与成果要求须适当提高,其他可参照本资格条件掌握。
第十四条 教师参加培训、进修、访学、在职攻读学位等全脱产时间一年以上的扣除(不含出国境)。
第十五条 申报教授资格者,提交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六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七条 教育管理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艺术类遵照教育厅专门资格条件执行。
第十八条 具体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淮海工学院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教授职务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淮海工学院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受通报批评、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撤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二)具有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三)自2017年起,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位,40周岁以下须有博士学位(艺术、体育等学科可以放宽到硕士学位)。
第五条 外语要求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二)取得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以上学位。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并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现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工作。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一)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并结合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根据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特点,到基层进行社会服务、社会实践。
(二)自2017年起,45周岁以下须有6个月以上出国(境)研修经历。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第九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1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指导过学生实习、社会调查,指导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指导过学生进行科学技术活动等,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过研究生、青年教师等。
(二)把育人渗透到教学过程中,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注意在教学过程中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任现职以来,担任过1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班主任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
(三)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经验丰富,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方面成绩显著。
(四)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第十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二)条和(三)(四)(五)(六)(七)条中一条:
(一)在公开出版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4篇以上,理工等学科3篇以上;或者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一部或主编正式出版教材一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同时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2篇以上,理工等学科1篇以上。
(二)自2017年起,35周岁以下须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单项到账科研经费理工类80万元,经管类30万元,人文社科类20万元;或累计纵向科研项目到账科研经费理工类30万元,经管类15万元,人文社科类10万元;
(三)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教育厅教改课题1项,通过鉴定或已完成结题;
(四)获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或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前3名),或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第1名)。
(五)获省部级以上精品课程(前2名),或主编省部级以上优秀教材1部;
(六)指导学生参加政府部门或主管单位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或“学科竞赛”获省一等奖(前2名)、国家三等奖以上(前3名);或获省级优秀毕业设计团队(前2名)或指导学生获省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二等奖以上(排名第1)。
(七)从事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技术服务成绩显著,取得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获得过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推广或农业技术推广表彰;或作为项目负责人科研到账经费累计:理工类30万元,经管类15万元,人文社科类10万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专职科研人员申报副研究员资格的条件,可参照本资格条件掌握,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科研业绩与成果要求须适当提高,其他可参照本资格条件掌握。实验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实验师参照本资格条件掌握。
第十二条 教师参加培训、进修、访学、在职攻读学位等全脱产时间扣除(不含出国境)。
第十三条 申报副教授资格应按要求提交材料,并按规定程序评审。
第十四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五条 教育管理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艺术类遵照教育厅专门资格条件执行。
第十六条 具体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