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生产(毕业)实习是对学生进行工程基本训练、培养学生工程意识的重要教学环节,是高等学校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实习使学生巩固已学的理论知识,提供理论联系实际的机会,获得生产技术实际知识﹑技能和企业组织管理知识,培养劳动观点,增长独立工作的能力。为加强我校生产(毕业)实习的组织管理,提高实习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习大纲
实习大纲是进行实习的指导性文件,是制订实习计划、组织实习和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各专业必须根据教学计划及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制订、编写各类实习大纲。实习大纲的内容包括:
(一)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二)实习的内容和方法。
(三)实习的程序与时间安排。
(四)现场教学、参观、报告的内容与要求。
(五)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调查的内容与要求(认识实习除外)。
(六)实习成绩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内容、方式等。
第三条 实习计划
实习计划是按实习大纲的要求,结合实习现场条件拟定的实习实施方案,所有列入教学计划的实习活动都必须制定实习计划。实习计划应包括:带队教师、指导教师、实习目的、实习内容和要求、实习时间、实习地点、实习程序安排、实习经费预算、考核办法等,以明确各阶段的实习内容、时间和方式。
实习计划必须在实习开始前三周报任务所属系(院)及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备案。
第四条 实习方式
各系(院)根据专业性质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实习主要按两种方式(集中与分散)进行:
集中方式:是由实习指导教师带队,组织学生在指定的单位或区域进行实习;
分散方式:是将学生分散到若干接受实习单位里,按照双方协议要求,接受所在单位指导教师的领导和安排进行实习(或由学生自己组织联系的实习)。
不管何种方式的实习,都必须保证实习工作量,保证实习要求与质量,保证实习效果。
凡由各专业集中组织的实习,指导教师必须跟班指导,对分散方式实习的专业,也应指派教师定时、定点指导。
第五条 实行分散方式实习的专业,必须按下列程序联系、落实实习单位:
首先由系(院)委派教师或学生本人将实习大纲送达接受单位,接受单位在确认有条件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指定1名具有中级资质或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实习学生的指导教师,并将同意接受学生实习的意见、要求以及指导人员名单反馈给学生所在系(院),有关系(院)在接到实习单位反馈意见后,方可批准学生前往实习。所有联系工作应在实习进行的前一学期完成。
第六条 系(院)的职责
(一)组织编写实习大纲,制定实习计划。实习大纲由专业教研室制订,经系(院)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没有实习大纲者不得进行实习。
生产(毕业)实习必须按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时间进行。每学期结束前,各专业教研室编制下一学期生产实习(含毕业实习)等校内外实习计划,经系(院)负责人批准审核后报教务处汇总。实习计划若有变更,应在实习开始前一个月向教务处提出,经教务处同意后,通知接受实习单位。
(二)认真选择好实习地点。实习地点选定后应拟订协议书(或合同)。实习场所应根据以下原则选择确定:
1、专业基本对口,生产和管理水平较高,能满足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
2、生产比较正常,能安排师生食宿(市区内可以免住宿),对学生生产实习较重视的单位。
3、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为合理使用有限的经费,实习场所力求就近安排,一般不出省,确需出省应经系 (院)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4、每次实习,原则上应在1个单位内完成,如确定不能满足全部实习要求,必须到其它单位实习的,应尽可能在同一地就近安排。实习中的参观部分可以落实到实习场所附近的不同单位。
5、实习场所做到相对稳定,以利于提高实习质量。
(三)做好分散实习的组织落实,派出指导教师定时、定点指导、检查学生的实习情况。
(四)确定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应根据实习要求和学生人数确定,一般每15-20名学生配备一名教师。每次实习要选派一名指导教师担任领队教师,负责实习队的全面组织协调工作。领队教师一般由教学经验丰富、对实习工作较熟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并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或相当职称人员)担任,并有计划地合理轮换。
(五)实习前要向学生进行动员,讲明实习目的及要求,做好思想教育和保密﹑安全教育,宣布实习纪律。要组织实习师生认真讨论,使之正确认识实习这一环节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在培养人才中所起的作用,增强搞好实习的自觉性。
(六)检查实习质量,组织实习考核,做好实习总结工作。
(七)长期保存实习材料(包括实习计划、实习总结、实习日记、实习报告等)。
第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指导教师应提前去实习单位,深入了解现场情况。按实习大纲的要求,结合实习单位的实习条件,会同实习单位的有关人员,拟订出具体的实习计划,并做好实习队的交通、食宿和经费开支等事项的落实工作。
(二)在实习前,指导教师要认真组织学生学习大纲和具体的实习计划,明确时间安排和步骤,提出做好实习日记、实习报告的要求,介绍实习单位情况和实习应注意的事项,宣布安全保密要求和实习纪律,处理好去实习单位的有关事宜。
(三)在实习过程中,教师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组织好各种教与学的活动,引导学生深入实际。要布置一定量的思考题和作业,并及时检查与督促。
(四)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既教书又育人,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要重视劳动教育,组织学生参加一定的生产劳动、技术劳动和公益劳动。
(五)实习结束前,指导教师会同实习有关人员,对学生实习成绩进行考核。评定实习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实习结束后十天内向教务处提交实习考核登记表。
(六)学生在实习期间违犯纪律或犯有其他错误时,实习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带队教师有权及时处理直至停止其实习,并向系(院)报告。
(七)注意搞好厂校关系,主动争取所在实习单位的支持。指导教师应定期向所在实习单位有关部门汇报工作,在处理有关实习问题时,尊重实习部门的意见。师生在完成实习大纲的原则下,尽量为实习单位做些力所能及的有益工作。
(八)指导教师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否则作为教学事故处理。指导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应经系(院)领导批准,并指派其他教师顶岗。
(九)实习结束后要认真做好总结汇报工作和实习费报销手续,写出书面实习总结,并交系(院)办公室及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各一份留存。
第八条 对学生的要求
(一)在实习中,学生应按实习大纲、实习实施方案的要求和规定,严肃认真地完成实习任务。要认真做好实习笔记,按时完成实习考题和作业,结合自己的体会写好实习报告,参加实习考核。
(二)必须听从指导教师和带队人员的安排,尊重工程技术人员、工人的指导。
(三)“分散型”实习的学生到达实习单位后,必须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一起制订好实习计划,并及时将实习计划寄回所在专业负责实习工作的教师。实习期间应认真记录每天的实习情况,实习结束后撰写实习报告。
(四)实习期间,团干部、班干部要主动承担和协助教师做好各项工作,发挥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加强纪律性,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学生往返实习场所应集体行动。因假期回家个人自去实习地点者,必须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日期到规定地点报到,迟到者作旷课处理。实习结束时,恰逢学校假期开始,如要求就地放假,必须向带队老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到家后应主动和实习指导教师取得联系。
2、学生在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必须取得相应证明,并经带队教师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学生在实习期间不得擅自在外留宿。
3、坚持每天记实习日记,按时完成个人作业和实习报告。
4、注意搞好与其他院校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职工的关系,维护学校集体荣誉,发扬团结、友爱、互助精神。
5、严格遵守实习纪律与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特别要遵守保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6、爱护公共财物,节约用电。
(六)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实习,必须向所在系(院)申请,取得系(院)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一般情况下,学生应跟下一级补做实习。
第九条 成绩考核
(一)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提交实习报告,方可参加考核。实习考核按实习实施方案规定的考核办法进行,采取目标考核和过程考核相结合。考核的方式可采取口试、笔试、答辩或其它有效方式。
(二)实习成绩应根据学生的实习态度(考勤情况、平时表现)、实习日记、实习作业、业务考核成绩、实习报告、分散方式实习中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的评语以及笔记、口试成绩进行综合评分,给出综合实习成绩。实习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
(三)实习的评分标准
优秀:能完成实习计划,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全面、系统的总结,并运用所学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有一定的独立见解,考核中能正确地回答问题;实习中表现好,积极参加劳动、无违纪现象。
良好:能完成实习计划,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考核中能正确地回答问题,实习中表现较好,能积极参加劳动,无违纪现象。
中等:能完成实习计划,达到实习大纲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较为全面的总结;考核中能正确地回答主要问题,实习中表现较好,能积极参加劳动,无违纪现象。
及格:能完成实习计划,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主要要求;能完成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考核中基本上能回答问题。实习中劳动态度一般,无违纪现象。
不及格: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不及格处理:
1、实习期间表现差,没有达到实习大纲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马虎潦草,内容有明显错误;考核时不能准确回答主要问题或有原则性错误。
2、学生在实习期间因故请假缺勤累计的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1/3以上者。实习中无故旷课超过1/3以上者,除实习成绩不及格以外,还须按学校考勤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3、在实习期间有严重违反校规、厂规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
各系(院)也可根据本专业要求进一步制定实习成绩评定细则。
(四)学生实习考核不及格,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论处。
(五)实习不及格者需交费重修,并经考核合格方能获得该实习的学分(每实习一周记为一学分)。
第十条 经费开支
学生生产(毕业)实习经费根据参加实习的学生数及实习学时数由学校统一分配,并按指标下达到各系(院)。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实习经费的开支项目、范围及标准按《淮海工学院学生实习费报销规定》[淮工财字(2003)2号]文件执行。
实习班级财务管理应指定1人负责账目管理,另1人负责现金管理,做到账务清楚,使用合理,严禁私人挪用经费。
第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