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盖章):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获奖等级 |
获奖教师 |
证明材料 |
备注 |
| 1 |
海洋技术专业 |
教育部 特色专业建设点 |
周立 |
批文 |
补2010年 |
| 2 |
海洋工程技术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
教育厅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
周立 |
批文 |
|
| 3 |
高等教育教改研究立项课题(卓越测绘工程师教育培养模式与运行机制研究) |
省级 |
焦明连 |
项目批文 |
|
| 4 |
淮海工学院2011年优秀教学成果奖 |
三等 |
董春来 |
学校文件 |
|
| 5 |
2011年全国高等学校测绘学科青年教师教学技能竞赛 |
三等奖 |
王继刚 |
获奖证书复印件一份 |
|
| 6 |
2011年全国高等学校测绘学科青年教师教学技能竞赛 |
三等奖 |
赵宝锋 |
获奖证书复印件一份 |
|
| 7 |
第一届全国高校GIS专业青年教师讲课竞赛 |
二等奖 |
贾艳红 |
获奖证书复印件一份 |
|
| 8 |
2011年江苏省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 |
指导教师 |
费鲜芸 |
项目批文 |
|
| 9 |
2011年江苏省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 |
指导教师 |
贾艳红 |
项目批文 |
|
| 10 |
2011年校级优秀毕业设计指导教师 |
校级 |
刘军生 |
获奖证书复印件一份 |
|
| |
|
|
|
|
|
院长(签字):
附件2:
淮海工学院教学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表彰在学校教学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不断提高我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科建设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奖励的原则及范围
(一)奖励范围:国家与省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与成果,教师从事教学工作所取得的优秀成绩及教师在指导学生参加校外学科竞赛取得的优秀成绩。
(二)奖励原则:奖励不重复,同一成果(项目)多次获奖时,按最高金额奖励(累计补差)。
第二章 国家与省级“质量工程”奖励
第三条 “质量工程”是指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文件精神,由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一系列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总称,主要包括: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品牌与特色专业建设、精品课程、精品教材、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基地、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双语教学示范课程、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教学名师与优秀教学团队等。
第四条 优秀教学成果
(一)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
奖励标准见表1:
表1 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奖励标准
| |
特等奖(万元/项) |
一等奖(万元/项) |
二等奖(万元/项) |
| 教育部 |
60 |
30 |
18 |
| 教育厅 |
12 |
6 |
3 |
(二)精品课程与精品教材
奖励标准见表2:
表2 精品课程与精品教材奖励标准
| 项目名称 |
项目级别 |
标准(万元/项(部)) |
| 精品课程 |
教育部 |
6 |
| 教育厅 |
2 |
| 精品教材 |
教育部 |
4 |
| 教育厅 |
1.5 |
第五条 项目立项
奖励标准见表3:
表3 项目立项奖励标准
| 项目名称 |
项目级别 |
标准(万元/项) |
| 品牌与特色专业建设点 |
教育部 |
6 |
| 教育厅 |
2 |
|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基地 |
教育部 |
6 |
| 教育厅 |
2 |
| 教改课题项目立项 |
教育部 (重中之重/重点/一般) |
6/3/1.5 |
| 教育厅 (重中之重/重点/一般) |
2/1/0.5 |
|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立项 |
教育部 |
6 |
| 教育厅 |
2 |
| 精品教材建设立项 |
教育部 |
1 |
| 教育厅 |
0.5 |
| 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项目立 项 |
教育部 |
6 |
| 教育厅 |
2 |
第六条 先进集体与个人
奖励标准见表4:
表4 先进集体与个人奖励标准
| 项目名称 |
项目级别 |
奖励标准(万元/项) |
| 教学名师 |
教育部 |
10 |
| 教育厅 |
3 |
| 优秀教学团队 |
教育部 |
10 |
| 教育厅 |
3 |
第三章 优秀教学工作奖励
第七条 优秀教学工作奖奖励我校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取得的优秀成绩,包含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校级优秀课程(群)奖、教学竞赛奖与教学指导奖。
“优秀教学成果奖”专项奖励根据《淮海工学院优秀教学成果评选及奖励办法》评选出来的校级优秀教学成果。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一般不超过15项。
“优秀课程(群)奖”专项奖励根据《淮海工学院优秀课程(课程群)评选办法》评选出来的校级优秀课程(群)。校级优秀课程(群)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一般不超过15项。
“教学竞赛奖”奖励教师参加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讲课竞赛和多媒体课件竞赛并获得的优秀成绩。其中,校级评奖每项赛事每次评选不超过18个奖项。
“教学指导奖”奖励教师在课堂教学、毕业设计(论文)、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项目、实践教学等重要教学环节上指导学生开展创新性工作取得的省级以上奖项。其中,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年指导教师总数的5%。
奖励标准见表5:
表5 教学工作奖奖励标准
| |
一等奖 (元/项) |
二等奖 (元/项) |
三等奖 (元/项) |
| 校级优秀教学成果 |
2000 |
1000 |
600 |
| 校级优秀课程(群) |
2000 |
| 校级优秀青年授课教师 |
800 |
600 |
400 |
| 优秀多媒体 课件竞赛 |
教育厅 |
1500 |
1000 |
800 |
| 校 级 |
800 |
600 |
400 |
| 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 |
教育部 |
10000 |
5000 |
2000 |
| 教育厅 |
1500 |
1000 |
800 |
1.校级大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指导教师、省级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项目按300元标准给予奖励。
2.省级大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指导教师团队按2000元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章 校外学科竞赛指导奖励
第八条 学科竞赛指导奖
“学科竞赛指导奖”奖励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教学主管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中取得的优异成绩。
奖励标准见表6:
表6 学科竞赛指导奖奖励标准
| |
一等奖 (元/项) |
二等奖 (元/项) |
三等奖 (元/项) |
| 教育部 |
团体 |
10000 |
6000 |
4000 |
| 单项 |
5000 |
3000 |
2000 |
| 教育厅 |
团体 |
4000 |
3000 |
2000 |
| 单项 |
1500 |
1000 |
800 |
1.表中所列均为教育主管部门设立的政府奖奖励标准。
2.赛事组织单位性质和层级的认定,以竞赛发文单位为准,并在参赛前到教务处登记备案管理。对认定结论有争议的,由学校教学委员会讨论决定。
3.教育部各司局主办项目按教育部标准的80%奖励,教育厅各处室主办的项目按教育厅标准的80%奖励。
4. 表中列出的一、二、三等奖分别对应于赛会所设的最高的三个奖励级别,此外的奖项均不予奖励。
5.单一会员单位在同一次竞赛中有多人(项目组)次获奖,可以按奖项累计发放教师的竞赛指导奖,但总额不得突破最高限额:教育部组织的赛事1万元,教育厅组织的赛事4000元。
第五章 奖励程序及其它
第九条 教学竞赛奖、教学指导奖、学科竞赛指导奖只限于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组织或授权组织参赛所取得的奖项。
第十条 本办法所及各项目的奖金按以下方法统计和分配:
1.奖金按成果(项目)主持人(排名最靠前的淮海工学院在职职工)统计发放,并由主持人根据全体完成人对成果贡献大小统一分配。
2.淮海工学院独立申报获得的奖项按标准的100%奖励。与其他单位合作申报获得的奖项,以排名最靠前的淮海工学院在职职工的排名情况计算奖金:排名第一的按标准的70%奖励,排名第二的按30%奖励,排名第三的按15%奖励,排名第四及以后的奖项不奖励。
第十一条 教学奖励由符合奖励条件的个人申报,按年度统计发放。
第十二条 每年4月份集中受理上一年度的教学奖励申报。在集中受理期限内,由申报人到本人所在二级学院登记,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复印件),经学院审查汇总、报教务处审核并提交审计处审计后,向全校公示,对公示方案中的条款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教务处提交书面说明,公示后的奖励方案在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执行。若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上申报,可以在第二年申明原因并补报一次,逾期不再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立项建设项目颁发的奖金,在立项当年先发奖金总额的50%,剩余奖金在项目通过验收后发放。
第十四条 奖金发放形式和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金由学校专项经费列支。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其中,符合第五条所列奖励范围的目前在建项目,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对应奖励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目前在建项目是指在2010年元月一日之前已经立项,但在2010年元月一日之后通过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项目的立项和验收均以结果的发文公布日期为准)。此前文件和本办法有冲突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