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保证学院党委委员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与学院行政各司其职,共同负责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第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学院党委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的议事范围为:
1、讨论党委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2、分析党员、教职工、学生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3、分析党支部状况,提出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指导性意见。
4、讨论审批职工、学生入党、预备党员转正,决定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考核等工作。
5、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学院干部任用和干部教育管理工作。
6、讨论学生工作和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工作。
7、讨论党务方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废除事项。
8、研究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
9、学院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关于议题的确定
1、学院党委书记根据学校党委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基本想法,与副书记磋商后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
2、学院党委的其他委员也可事先向书记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经书记和副书记协商后审定。
3、凡未经学院党委书记和副书记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4、书记和副书记审定的议题,会前一般应与党员行政正职沟通,听取意见。
第六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参加。其他列席人员由书记根据会议内容和党内监督条例、党务公开条例等相关党内法规定要求确定。积极推行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制度。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书记缺席时,由指定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院行政负责人不是委员会成员的,根据需要可以列席院党委委员会有关会议。
第七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会议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书记、副书记或委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经充分讨论后集体决定。
第八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集体讨论意见出现严重分歧时,可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委员会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第九条 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条 学院党委委员应按时参加会仪。因故不能出席者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会议必须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表决,必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第十三条 在重大问题讨论前,学院党委委员要认真调查研究,讨论时要积极发表并明确自己的意见或建议。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学院党委要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奖惩和发展党员等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议形成的过程等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五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学院党委委员会会议汇报。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向全院党员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院党委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在学院党委。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