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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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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5-09-01 23: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教学、科研、技术研发与社会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测绘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我院学术决策、学术评议、项目评审的最高学术审议机构。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学科代表性,其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道德品质优良,为人正直,治学严谨,办事公正,原则性强,热爱并关心学校事业,能认真履行职责。

2.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有较丰富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

3.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在担任学术委员之前的三年内,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 1人。

学术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协助学术委员会主任,完成学术委员会的建设及相关组织实施工作,当主任因某种原因缺席时,其职责由副主任代理;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协助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完成学术委员会的建设工作,落实学术委员会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参加2/3以上的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审议、评议、咨询、学术交流、学风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等活动,并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对各项工作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院学科建设规划方案;从学术角度审定学院的专业设置、调整、发展规划;审定教学和科研改革的重大策略与措施;受院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

第八条 对学院申报的教科研、教学成果的学术水平与价值做出判断,决定成果的等级、层次,并提出审核、推荐的意见。

第九条 对学院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审议和申报指导,提高申报项目的质量;当项目申报名额有限时,评选并决定学院教科研项目择优申报。

第十条 对学院职称评聘、岗位设置和荣誉评定申报的教科研成果进行级别鉴定。

第十一条 指导、组织全院性学术交流活动,并提供咨询及支持服务。

第十二条 指导学院各种形式的学风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与学术失范行为,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的,交由学院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对涉及学院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咨询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全体会议。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如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院学术委员会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个议题先由相关部门向学术委员会秘书提出申请,再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相关人员商讨确定,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准备会议、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参与才算有效,学术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必须经过2/3以上的参与委员同意方可通过,投票表决采取无记名方式。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换届制,委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在讨论表决中必须回避,但仍可对其它事项参加表决。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于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和科研成果评价的言论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因特殊情况,学术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高校教授、企业专家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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